【收藏版】日本个人所得税详细剖析

日本对个人收入征收所得税,最低5%,最高40%。各个时期的税率不尽相同,曾有过最低从10.5%开始征收,最高征收70%所得税的时候,但自2007年开始实行现在的5-40%的税率。
日本与美国等国家一样,所得税在国税中所占的比例最高。

通过累计征税并在征税过程中扣除各种必要的款项,就能够保证税收上的公平。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分为两种:一个是个人在税务机关自行纳税申报。

每年的2月16日至3月15日前后,是合乎条件的个人应当到税务机关自行纳税申报的期间。另一个是在领取工资的时候,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在工资中扣除后,扣缴申报。日本代扣的所得税额比个人在税务机关自行纳税申报的更多。

个人所得税是就所有来源于日本境内的所得基本上都必须缴纳的,这与个人的国籍没有关系。日本法律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者规定为:在日本居住的人,并非在日本永久居住的人及并非在日本居住的人。

在日本居住的人应当就其从日本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被视为非在日本永久居住的人应当就来源于日本境内所得以及来源于日本境外所得之中,在日本支付的、从国外汇款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在日本居住的人基本上应当就其来源于日本境内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来源于日本境内所得,包括所有劳务报酬,也包括退休金及从租赁、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判定标准

居民指在日本国内拥有住所,或在日本拥有居所且常住 1 年以上的人。 居民根据其有无长期居住的意愿及居住时间长短,又分为普通居民和非永久居民。普通居民指有在日本长期居住愿望,在日本国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拥有住所的个人,其来自国内和国外的全部所得均属于征税所得,日本称这种人为无限制纳税人。

居民中没有日本国籍,且于过去 10 年内少于 5 年时间在日本国内拥有住所或居所者为非永久居民。非永久居民的课税范 围与居民的课税范围相同,然而对于其源于国外的收入,只要不是在日本 国内支付,或不是汇款至日本的部分,就不必在日本征税。

但若国外支付 的工资是基于日本国内的工作,该工资也属于源自国内的所得,也要与日 本支付的工资合并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征收范围

由于现实生活中个人收入的来源渠道多种多样,各种渠道收入的成本、 劳动付出不同,且征税部门信息掌握的情况也不同,因此,日本将纳税人 的征税收入分为 10 大类,分别进行计算处理。具体分类如下(粗线是跟上班族相关收入):
  1. 工资薪金收入:指工资、薪水、奖金以及其他类似收入; 
  2. 利息收入:指债券与存款利息和贷款信托、债券信托的收益; 
  3. 红利收入:指股票、入股的分红和证券投资信托(不包括债券信托)的收益; 
  4. 营业收入:指从事农业、渔业、制造业、批发业、零售业、服务业等经营而取得的收入; 
  5. 租金收入:指出租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收入; 
  6. 退职收入:指退职时得到的退职金和一次性补贴等; 
  7. 转让收入:指出售土地、房屋、高尔夫俱乐部会员权、股票等资产的收入(不包括出售库存资产的收入); 
  8. 山林收入:指出售拥有五年以上所有权的山林或该山林的树木、活树等的收入; 
  9. 一次性收入:指抽奖、赛马中彩的奖金,人寿保险合同到期等一次性收入。一次性收入是指无需付出劳动服务即得到的收入或通过转让资 产而得到的收入,以营利为目的的连续性行为所产出的收入以外的一次性收入;
  10. 杂项收入:指公共津贴、养老保险收入、非专业作者的稿费以及非营业性借款的利息等,以上 1-9 项所不能涵盖的收入。

税率

对于综合征税所得,日本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税制,个人所得税税率如下所示:
課税される所得金額税率控除額
195万円以下5%0円
195万円超~330万円以下10%97,500円
330万円超~695万円以下20%42万7,500円
695万円超~900万円以下23%63万6,000円
900万円超~1,800万円以下33%153万6,000円
1,800万円超~4,000万円以下40%279万6,000円
4,000万円超45%479万6,000円

税前扣除

日本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对于综合征税所得还要进行两个处理:其一是某些所得项目出现亏损时的处理;其二是针对低收入者等的所得扣除。

亏损抵扣是针对租金所得、营业所得、山林所得、转让所得等可能出 现的负所得,即亏损的处理。原则上可以按一定程序从其他所得中扣除,称作亏损抵扣。具体做法是,将综合征税所得分为经常性所得类(包括利息所得、红利所得、租金所得、营业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杂项所得)和 非经常性所得类(包括转让所得和一次性所得),以便从经常性所得类中 抵扣租金所得和营业所得的亏损,从非经常性所得类中抵扣转让所得的亏损。

在各类所得内部还不能全部抵扣的亏损,可跨类别抵扣,仍抵扣不完时,可从山林所得和退职所得中抵扣。经过亏损抵扣仍不能抵扣完的亏损额,称为纯亏损,纯亏损按一定程序可转到以后三个年度里抵扣。

日本个人所得税制中设有所得扣除制度,所得扣除是从减轻纳税人税负、保证低收入者基本生活的角度出发的扣除,有着社会政策的意义。

日本将所得扣除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人的扣除,包括所有人可享受 的基础扣除,如配偶扣除、抚养扣除、残疾人扣除等;另一类是对事的扣除,包括针对突发事件的扣除,如杂项扣除、医疗费扣除和针对纳税人参加社会保险或有关商业保险等支出的扣除。


关于所得扣除项目及扣除对象、扣除额等相关具体内容请参见下表:

对人的扣除制度

  • 基础扣除:本人,38 万日元(最高 48 万日元) 
  • 配偶扣除:共同生活且总收入金额在 38 万日元以下有配偶者(配偶扣除对象)
  • 一般配偶扣除:配偶年龄未满 70 岁,最高 38 万 日元
  • 老人配偶扣除:配偶年龄超过 70 岁,最高 48 万
  • 配偶特别扣除:38 万日元<共同生活且总收入<123 万日元者,最高 38 万 日元
  • 抚养扣除:共同生活且总收入金额在 38 万日元以下有抚养家属者
  • 一般抚养亲属:扶养亲属者年龄在 16 岁以上但未满 19 岁或 23 岁以上但未满 70 岁,38 万日元
  • 特殊抚养亲属:扶养亲属年龄在 19 岁以上但未满 23 岁,63 万日元
  • 老人抚养亲属:年龄在 70 岁以上有扶养亲属者,48 万日元 
  • 特别扣除:残疾人,寡妇,鳏夫,勤工俭学,27 万日元

对事的扣除制度

  • 医疗支出扣除:纳税人本人支付或者为其配偶及其他亲属支付医疗费的情况下准许扣除,支付的医疗费-(110 万日元或2年收入金额×5% 二者金额较低者)=医疗费扣除额(最高扣除限额 200 万日元)
  • 社会保险扣除:支付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准许 费扣除 扣除,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的金额
  • 人寿保险费扣除:支付一般人寿保险费、看护医 疗保险费和个人年金保险金的情况下准许扣除,各项保险费合计扣除限额为 12 万日元 
  • 捐款扣除:支付特定捐款的情况下准许扣除,(1特定捐款总额或2年收入总额×40%二者金额 较低者)-2,000 日元 = 捐款扣除额

应纳税额

日本个人所得税无起征点制度。分离征税的所得实行比例征税(山林 所得除外),用扣除必要费用外的全部所得乘以税率征税。综合征税所得, 除扣除必要费用外,还有所得扣除,经扣除后的全部所得适用相应税率征税。

对于综合征税的个人所得而言,虽然没有统一的起征点,但是实际上 对于每个个人来讲是存在起征点的。换句话说,如果某个人一年的综合征 税所得小于或等于所得扣除总额时,就可以不用缴纳综合征税的个人所得税,对于综合征税所得大于所得扣除总额的个人来讲,仅根据其大于各项 扣除的所得部分纳税。

计算方法

日本所得税法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综合征税原则。也就是说,将每个 纳税人一年内的各种收入合计加总,然后适用相应的税率征税。各项收入 总额扣除各项必要的费用(纳税人及所抚养家庭人员的生活费、医疗费等)后的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计 算税额。

日本个人所得税以年度为单位核算,但税额征收基本分两步。第一步 就是在平时取得时做临时性征收。分两种情况:对于工资薪金收入、利息 收入、分红收入、退职收入和一次性收入等易于把握的收入,实行源泉征 收,在取得该收入时,由支付单位按一定比率代扣代缴,日本个人所得税的主要部分也是源泉征收的。

对于个体经营者、农业者则分别于 7月和 11月,依据上年度纳税额进行预缴;第二步于每年度末进行年度纳税额的计 算和缴纳(日本财政年度结束日为 3月31日,个人所得税纳税计算为 2月16日至 3月15日)。在年末缴纳时,对于源泉征收或预缴的税额做扣除,实行多退少补。

在个人所得税征收中,源泉征收和预缴制度虽然很重要,但年终的所 得税额的确定则是十分复杂且十分重要的工作,因为它最终确定每个纳税 人一年间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步骤是:

  1. 确定和汇总每个人的应税收入,具体是用收入金额减去必要 费用,求出所得,然后汇总;
  2. 按有关规定进行所得扣除。也就是说,虽然原则上全部计算 确定的所得属于应税所得,但是出于社会经济政策目标的需要,从总应税所得中作必要的、合理的扣除。经扣除后的所得为实际上的应纳税所得额; 
  3. 根据适用税率计算出当年个人应纳所得税额; 
  4. 进行税额扣除,得出实际应纳所得税额,这主要是从避免重 复征税的角度出发,对于在取得所得时支付方已交纳的税额进行扣除,主 要有国外税额扣除等;
  5. 用实际应纳税所得税额减去源泉征收所得税额得到当年申报 缴纳所得税额;
  6. 最后,用申报缴纳所得税额减去预缴税额,则得出年终应补缴(退) 的税额。

我们举个例子,年收入一千万还有副业的工薪族应该缴纳多少税呢?

  • 工薪所得收入 1000 万日元(源泉征税 71 万日元)
  • 稿费收入 50 万日元(源泉征税 5 万日元)
  • 定期存款利息 30 万日元(源泉征税 4.5 万日元) 
  • 医疗费(无保险赔付)4.5 万日元 
  • 社会保险缴费(从工资中代扣代缴)45.7 万日元
  • 人寿保险缴费 6 万日元
  • 财产保险缴费(1 年合同金额)13 万日元 
  • 家庭成员情况:妻子(无工作)、1 个女儿(17 岁学生)、1 个儿子(小学生)

综合课税所得计算

  • 工资薪金所得金额 1000-220(工薪所得扣除)=780(万日元) 
  • 杂项所得金额 50-10(假定必要费用为 10 万日元)=40(万日元) 
  • 综合课税所得总额 780+40=820(万日元)(利息所得 30 万日元分离课税,不计入)

所得扣除

  • 医疗费扣除 45-10=35(万日元)
  • 社会保险费扣除 45.7(万日元) 
  • 人寿保险费扣除(6-5)×0.25+3.75 =4(万日元)
  • 财产保险费 0.3(万日元)
  • 对人扣除 38(基础扣除)+38(配偶扣除)+38(配偶特别扣除)+38(抚养扣除)+58(增加抚养扣除)=210(万日元)
  • 所得扣除总计 35+45.7+4+0.3+210=295(万日元)
最后的纳税情况为:
  • 综合课税所得金额 820-295=525(万日元)
  • 申报的个人所得税额(运用速算表)525×20%-33=72(万日元)
  • 年终纳税72-(71+5)(已源泉征收税款)=-4(万元) 
  • 税务部门应退还其多交税款 4 万日元
  • 当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额 72+4.5(源泉分离征收的与利息所得有关的个人所得税)=76.5(万日元)

继承税

继承税是因人的死亡产生财产转移时对该财产征收的税收。继承税 的征税对象除了现金、储蓄和存款、股票等金融资产外,还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等各种形式的资产。

继承税是对继承遗产的个人所继承的超过起征点的遗产所征收的税收,因此继承税的税率是针对每个继承人所继承的超过起征点的遗产而设定的,根据征税遗产规模(起征点以上部分,下同)适用 10%-55%的超额累进税率。

税额扣除是对根据各个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征税遗产和税率计算出的 纳税额,依据法定继承人个人的情况再进行一定扣除的制度。如赠与税基础税额扣除、配偶者扣除、未成年人扣除和残疾人扣除等。具体扣除金额如下:
  • 基础扣除金额=3,000 万日元+600 万日元×法定继承人数;
  • 配偶者扣除金额=配偶者法定继承部分金额与 1 亿 6,000 万日元 中数额较大者;
  • 未成年人扣除金额=未成年人距离满 20 岁的剩余年数×10 万日元;
  • 残疾人扣除金额=残疾人距离 85 岁的剩余年数×10 万日元(特别残疾人:20 万日元)
继承税的申报期限,为知道继承开始之日的次日开始 10 个月内。继承人等可以共同提出申报书。

赠与税

赠与税是因赠与发生财产转移时对该财产所征收的税收。赠与税一般为补充继承税的税收。日本的赠与税,对于1年之内因赠与取得的财产,即便是从不同赠与人处取得的,也将该价额合并计算征税。

根据日本税法规定,赠与税针对赠送人生前给予财产的行为征税。赠 与税是对遗产税功能的补充,其作用是防止被继承人生前将财产赠与给即 将成为继承人的个人而逃避纳税。赠与税相应条款包含在继承税法中,因 此继承税法的条款涵盖这两个不同的税种。

赠与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因赠与取得财产的个人。法人因赠与取得财产的,征收法人税。赠与税的征税客体,是因赠与取得的财产。这里的财产包含可以成为 财产权的对象的一切物、权利。

但是,以下财产等为赠与税的非征税财产:
  • 因法人的赠与取得的 财产:这个作为临时所得成为所得税的对象;
  • 抚养义务人互相之间作 为生活费、教育费赠与而取得的财产中,被认为通常必要的;
  • 以公益 为目的经营者因赠与取得的财产,确实用于以公益为目的的经营的部分; 
  • 公职候选人就选举运动接受赠与取得的金钱、物品以及其他财产上的利益。

赠与税的征税标准,是纳税义务人在一个年度之内因赠与而取得的财 产价额的合计额。这称为赠与税的征税价格。

赠与税的课税方法有两种,即 “历年课税”和“继承时精算课税”(继 承税·赠与税一体化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只有赠与者年龄达到 60 岁或 受赠者为 20 岁以上且为赠与者的直系亲属推定继承人或孙子的情况下,可 以选择继承时精算课税方法。

历年课税方式下,赠与税的基础扣除额每年为 110 万日元。此外,从婚姻期间持续 20 年以上的配偶处,接受居住用财产或取得该财产的金钱赠与时,认可一定的扣除额度。这称为赠与税的配偶扣除 。

赠与税的历年课税制度税率适用 10%-55%的超额累进税率。不同于因继承发生的财产转移,生前赠与可以跨年多次分割进行,所以可能反复适用基础扣除和分段税率较低的部分。继承时精算课税方式下,可进行特别扣除,其限额为 2,500万日元,适用税率统一为 20%,这种方式下需要在接受赠与时与继承财产合并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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